法律咨詢:
我公司于2004年承包一工程項目,合同初步簽訂工程價格為1000萬,后來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追加工程款500萬,并說明,最終價格如為1500萬,讓利20萬;如果超過1500萬,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中有這條)。工程完工后,我方決算價是1950萬。2007年將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同年8月份提交決算書給甲方,甲方至今沒答復,也不結算工程款。請問是否可以按照我方決算書價格,追要工程款?
律師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痹摋l款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因為事先有了約定,才符合合同法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有了這樣的約定就有了解決結算糾紛的原則。
從你敘述的情況來看,你方雖提交了決算書給甲方,但甲方并沒有答復,合同中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所以雙方并沒有形成一致的結算意見,該工程至今雙方未結算。
工程雖未結算,但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具備了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只是工程欠款的數額尚未確定。
建議你方立即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提起訴訟時你方可依據自己制作的結算書提出訴訟請求。但是,由于業主會認為你單方出具的結算報告不具備真實性、客觀性,業主會不同意你的結算價。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你方進一步提供證據,所以你方還要提出造價鑒定申請,否則,我認為法院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你方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通過鑒定確定工程款的數額;以確認的工程款數額為基數計算欠款利息,依據上述規定的應付款時間作為起息日。利息可視為你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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